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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18509号“SOL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82号
申请人:锁力国际(泰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18509号“SO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泰国知名企业,在中国经过宣传销售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SOLEX”商标早已在泰国和中国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9477号“ESOLEX”商标、第1530110号“SONLEX及图”商标、第50839656号“SOLFX”商标、第22437496号“索力斯SO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复制和抢注,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二、四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媒体报道、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刊登的声明、实际使用图片、销售发票、打假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9类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逆变器(电)、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锁簧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SOLEX”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11类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LED灯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灯、手电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OLEX”与引证商标四的英文识读部分“SOLEX”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和其商标在他国注册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