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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00950号“广鼎科技 GUANGDING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35号
申请人:江苏广鼎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00950号“广鼎科技 GUANGDING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2433号“广鼎”商标、第11033059号“CQ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1年8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