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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48549号“昌南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76号
申请人:景德镇市锦道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48549号“昌南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733号、第38733676号“昌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昌南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昌南”,于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不易形成区分,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装饰品;酒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