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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71369号“物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73号
申请人:北京远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71369号“物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04717号“物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02758号“物色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一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253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