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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65639号“佳妮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193号
申请人:青岛纤丽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尚鑫源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65639号“佳妮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冻;食用果冻”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904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