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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71373号“物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68号
申请人:北京远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71373号“物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8362号“物色W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6894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47808号“物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