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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87240号“挥手招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183号
申请人:北京益农普惠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87240号“挥手招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挥手招车”虽为常用的通用语,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产生联系。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挥手招车”及图形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