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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08143号“宝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54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0908143号“宝策”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1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陶正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宝策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8143号“宝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124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7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具体如下:
  1、企业介绍、资质、变更资料;
  2、名片、无纺布袋、鼠标垫、文件袋;
  3、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4、宣传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进行了规范、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评估;商业管理顾问;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结合证据1企业信息资料,证据2商标印制使用情况,证据3服务提供情况及证据4宣传情况,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商业评估;商业管理顾问;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商业审计;税务申报服务”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在“广告策划;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的相关证据,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策划;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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