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44717812号“黎乾昇 三百年婺源老茶号 SINCE 17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75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4717812号“黎乾昇 三百年婺源老茶号 SINCE

17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646号

   

申请人:婺源县正稀茗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17812号“黎乾昇 三百年婺源老茶号 SINCE 171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区别于地名“婺源”的含义。在先大量含“婺源”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证明;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商品包装。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标志含有“婺源”,“婺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邮寄给申请人,通知其进行申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辩称:申请商标“黎乾昇三百年婺源老茶号SINCE1715”中“三百年婺源老茶号SINCE1715”代表申请人传承工法工艺,从1715经营至今已经300多年,符合申请人经营的实际情况,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当地行政机关的申请、批复;版权证明;宣传使用、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婺源”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故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无证据表明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2年03月02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