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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70990号“千禧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7050号
申请人:河南圣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70990号“千禧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39974号商标、第37817716号商标、第46896439号商标、第37833970号商标、第55474269号商标、第51332170号商标、第53800719号商标、第4955902号商标、第386267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五、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八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44类服务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