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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54956号“水明漾Seninya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1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禧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秦文蓉
申请人因第18554956号“水明漾Seninya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339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秦文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广西禧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广西禧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房屋租赁合同;2、复审商标在携程网、去哪儿网、艺龙网、京东旅行网、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的相关使用证据;3、复审商标在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小红书、抖音平台的相关宣传证据;4、复审商标的相关使用照片资料。
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未经公证的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或未体现出商标标识及使用主体;或名称不一致;或未体现出形成时间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已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1月3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2、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是大理市双廊镇水明漾客栈的经营者。
3、经核实,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内在第43类服务上仅复审商标一枚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通过去哪儿网、京东旅行网等网站及微信、抖音等平台对其水明漾客栈、酒店服务进行了宣传使用,并提交了证据2中的消费者评价、销售发票及证据4的相关图片资料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客栈、酒店等相关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客栈、酒店等相关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馆预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