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4484068号“京都机器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555号
申请人:京都机器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4484068号“京都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06276号、第50112223号、第89846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商标档案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造纸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造纸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京都”,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京都”,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