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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32755号“资信红绿灯 SINOSURE
SINOSURE TRAFFIC LIGH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97号
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32755号“资信红绿灯 SINOSURE SINOSURE TRAFFIC LIGH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266079号“红绿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