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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46212号“暗板文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38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746212号“暗板文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935号

   

申请人:杭州暗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46212号“暗板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标,不会对我国政治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暗板文化”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注册。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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