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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80974号“蓝皮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45 2022-05-09 10:11:1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4980974号“蓝皮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176号

   

申请人:深圳市蓝皮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同乐礼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24日对第44980974号“蓝皮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蓝皮册”商标和字号经长期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相关公众在看到争议商标时,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蓝皮册”字号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且被申请人在多个不同类别申请注册100多个各不相同且毫无关联的商标,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情形,明显缺乏真实使用目的,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介、企业宣传片、所获荣誉、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情况;
  2、国内外产品检测报告、1688网销售统计表、抖音平台推广宣传销售情况;
  3、参加国内展会照片、申请人接受媒体采访及接待领导视察的照片及视频;
  4、申请人住所地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导航路线截图;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化妆用具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简介、企业宣传片、商标及专利申请情况、产品检测报告不能体现其“蓝皮册”标识的知名度;所获荣誉显示为“2020年度核心战略伙伴”、“2020年度口碑品牌”,并未体现商标及产品信息;1688网销售统计表为自制表格,未体现商标及产品信息;抖音平台截图或未显示日期,或显示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参展照片、接受媒体采访及接待领导视察的照片、视频为自制证据,亦未显示具体日期,且所涉商品为耳机。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蓝皮册”作为商标及商号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用的刷子、化妆用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鉴于并无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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