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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18605号“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50号
申请人:九龙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18605号“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05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保险咨询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77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942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5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经纪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上述享有在先商标权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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