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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712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882号
申请人:上海普榭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71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不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页、产品实物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图形中所含的十字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