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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555501号“男神相机”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467号
申请人:深圳市真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智程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7555501号“男神相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出的注册商标撤回申请经审查已予以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撤回,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高源
2022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