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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56048号“GDJ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7 2022-05-07 16:51:5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756048号“GDJ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5853号

   

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56048号“GDJ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51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善意,并未摹仿他人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关于深圳市国电巨龙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线、电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磁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表现形式、视觉效果高度相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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