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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86213号“山果美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08 2022-05-07 16:51:5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986213号“山果美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5857号

   

申请人:河南瑞可贝尔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86213号“山果美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30205号“山果演艺ShanguoPerformingArts及图”商标、第40926009A号“好山果HAO SHAN GUO及图”商标、第38759476号“果山”(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山果”,该词与引证商标三“果山”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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