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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80850号“海之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296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0850号“海之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4380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第9929336号、第1025989号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戴艳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