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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66042号“无界事务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57 2022-05-07 10:18:1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066042号“无界事务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99号

   

申请人:广州市羲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66042号“无界事务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89391号“無界電商”商标、第21289792号“无界云客服”商标、第15512695号“无界电商俱乐部 WUJIE E-COMMERCE CLUB 2013及图”商标、第46179038号“無界”商标、第56720973号“无界联盟”商标、第56370046号“无界”商标、第55796433号“无界阅读 ENJOYING YOUR READING及图”商标、第55372469号“无界博物馆”商标、第56827489号“无界进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含有“事务所”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至九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九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博物馆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文字均为“无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字“事务所”,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其指定使用在演出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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