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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36093号“友益趣YOUYIQ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43 2022-05-07 16:51:5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1736093号“友益趣YOUYIQ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014号

   

申请人:北京首恒博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全球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崔双双
  指定接收人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青枫北路号凤凰座层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01日对第41736093号“友益趣YOUYIQ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61830号“益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茶、茶饮料、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糕点、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甜食、谷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0类糖、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友益趣”、对应拼音“YOUYIQU”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友益趣”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含义不易区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调味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粉四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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