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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460140号“新尚人 FASHION
HOUSEHOL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28号
申请人:佛山市森氏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60140号“新尚人 FASHION HOUSEHOL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0126号“绅士家园及图”商标和第9760556号“锐臣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家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