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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55585号“新文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39 2022-05-07 10:18:1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2755585号“新文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24号

   

申请人:北京新文道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55585号“新文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05963号“新文道”商标、第52686814号“新文道”商标和第46330862号“文道管理 WENDAO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文道”与引证商标一、二“新文道”和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文道管理”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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