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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24176号“大化昆仑 DAHUAKUNL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35号
申请人:新疆大化昆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24176号“大化昆仑 DAHUAKUNL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9572号“大化 DA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肥料、氮肥、农业肥料、腐殖质、磷肥(肥料)、土壤调节用化学品、肥料制剂、泥炭(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肥料、尿素、腐殖质表层肥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纯碱等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第277581号“大化 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硝酸钾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二在碳酸钾等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纯碱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碳酸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