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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83914号“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40号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83914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7509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01292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国际注册第1434066号“GADD SOFTWARE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申请人相关报道、相关案件裁定书、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业务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及其设计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G”及其设计在呼叫、表现内容、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地图绘制服务;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文档数字化(扫描);计算机技术咨询;地图绘制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