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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397730号“千谷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945号
申请人:云南千谷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97730号“千谷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5060号“千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千谷茶”作为商标使用在除“茶;茶饮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茶;茶饮料”以外的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邢妍
李海临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