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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47043号“榆阳苜蓿 YU YANG MU X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90 2022-05-06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6047043号“榆阳苜蓿 YU YANG MU X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88号

   

申请人:榆阳区草原工作站
  委托代理人:西安华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47043号“榆阳苜蓿 YU YANG MU X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榆阳苜蓿”的感官、理化等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及其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  二、申请人提交的《“榆阳苜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仅说明 “榆阳苜蓿”干物质积累的特点,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性指标);第五条和第六条之间缺乏对应的逻辑关系。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驳回理由,申请人已重新按照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描述。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榆阳苜蓿”的感官、理化等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说明》、《“榆阳苜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榆阳苜蓿”的感官、理化等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说明》说明了“榆阳苜蓿”具有特定品种,且其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有具体联系。《“榆阳苜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说明了“榆阳苜蓿”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有具体联系,但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且第五条和第六条之间缺乏对应的逻辑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蔡婷
张玉广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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