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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54357号“湖湘金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42号
申请人:熊垣烽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354357号“湖湘金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6297号商标、第28627633号商标、第19911587号商标、第1810277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湖湘金楼”与引证商标一“湖湘资本”、引证商标二“湖湘精英会”、引证商标三“湘湖”、引证商标四“湖湘在线”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