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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29800号“Feline Green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76 2022-05-06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1429800号“Feline Greeni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5571号

   

申请人:玛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1429800号“Feline Green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84353号商标、第16690704号商标、第1643586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881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国官网的网页公证书、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在华全资子公司的年检报告、部分荣誉、审计报告、相关声明等(U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未加工谷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之一“Feline”与引证商标四“Feline Natural”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猫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活动物、动物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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