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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79947号“雅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36号
申请人:刘新华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79947号“雅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6678号“雅惠茶餐厅”商标、第7903603号“雅惠”商标、第5906545号“雅惠”商标、第1149737号“雅惠”商标、第9714687号“雅惠”商标、第9166206号“雅惠 YA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呼叫等存在显著区别,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之间已建立起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