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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55134647号“LOLA RO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53号
申请人:珞拉芮丝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134647号“LOLA R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6147号“LELA ROSE”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晓晓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