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50538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32 2022-03-03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0538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40号

   

申请人:上海海澜之家生活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53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38441号商标、第14271226号商标、第49644986号商标、第275243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垫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地毯、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