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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31881号“999三九医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45 2022-03-03 10:09: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831881号“999三九医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46号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31881号“999三九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56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三九大事件、申请人子公司信息、所获荣誉证书、部分广告审计报告、部分销售合同、发票、申请人系列产品获奖证明、申请人的“999”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三九医药”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三九生物”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气医疗装置、急救用热敷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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