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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29517号“翼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94 2022-03-02 09:18:1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229517号“翼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14号

   

申请人:广东酷弦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29517号“翼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2542号“翼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1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许文静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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