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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62328号“ASA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101号
申请人:窗口自动控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2328号“ASA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4726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1146号商标经复审被商评字(2019)第220657号驳回决定书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893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