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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24484号“暴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23号
申请人:南京嗨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24484号“暴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5366号“瑞姆及图”商标、第33346041号图形商标、第39701773号图形商标、第46841235号“呆愚蛙DAIYU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指事物相同,且上述引证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申请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