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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85063号“蓝梦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21号
申请人:中国梦(香港)邮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85063号“蓝梦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35086号“蓝梦之巅”商标、第35952370号“蓝梦造星”商标、第10647181号“蓝梦及图”商标、第38995821号“蓝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