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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21033号“i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75号
申请人:浙江博多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21033号“i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135566号“IN T”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35566号“IN T”商标(第3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