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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14101号“妮可雅NIKE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274号
申请人:广东安之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智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14101号“妮可雅NIKE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5369093号“妮可雅NIKEYA及图”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66期《商标公告》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畅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