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7059320号“MS.D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12号
申请人:深圳市杜姐家居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茂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59320号“MS.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08969号“MSDU”商标、第42830141号“MSDU”商标、第43311329号“MS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