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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78961号“GeerLo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93号
申请人:英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78961号“Geer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8410号“AUVUS及图”商标、第3859876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