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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85058号“蓝梦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20号
申请人:中国梦(香港)邮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85058号“蓝梦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47181号“蓝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运输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