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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23376号“八分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19号
申请人:广东彼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23376号“八分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多重含义,不属于直接表示商品口味等特点的商标,具有独有的显著性,可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八分甘”,其中“甘”易使消费者理解为“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