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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46555号“TOMI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18号
申请人: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46555号“TOMI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OMIK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52757号“可乐沃 CLEVER CLEA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家务手套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