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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506019号“梅园别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312号
申请人:上海常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06019号“梅园别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4088252号“梅山别院”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