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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23251号“明珠花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310号
申请人:明珠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深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23251号“明珠花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164178号“明珠中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95860号“明珠购 WWW.MZEGO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99159号“明珠特训营 MINGZHU TRAINING 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493636号“明珠商贸城MINGZHUSHANGMAO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10290号“明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中文识别部分,且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明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