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6193870号“开元荣景酒店 RONKIN HOT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16号
申请人: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93870号“开元荣景酒店 RONKIN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60909号“RON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