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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22115号“COF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40 2022-03-02 09:18:1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822115号“COF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0431号

   

申请人:考福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22115号“COF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4682号“COF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源于同一主体,两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泽平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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