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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22115号“COF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0431号
申请人:考福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22115号“COF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4682号“COF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源于同一主体,两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泽平
2022年03月02日